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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11年5月15日,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裁 决:认为美孚石油公司垄断贸易,令其6个月解散。 可是,最高法院在令其解散的同时还作出一件有历史意义的 事。他们认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并非机械地禁止一切垄断贸易, 而是禁止不合理的垄断。于是美国最高法院将一个迄今为止国会 未予阐明的定义写进了这条法律。 最高法院对反托拉斯法的这种解释将对今后处理托拉斯案件 产生深远影响;这一解释立即遭到威斯康星州参议员罗伯特·M· 拉·福莱特的抨击。福莱特是共和党进步派的领导人。他说: “我认为最高法院这种解释恰恰是为托拉斯所欢迎,为国会所一 贯反对的。” 最高法院在处理美孚石油公司案,赞同第八巡回起诉法院的 裁决,同时对下级法院的这一裁决作了修改——将原来的在30天 内解散这一大型石油垄断公司的期限改为6个月。 最高法院作出的另一裁决是美孚石油公司在解散之前还可以 营业,其理由是如果让它立即停止营业,就会使人们对原油和精 制油供应是否充足及无货源的问题产生不安心理,因此会对公众 造成严重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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